潍坊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和教育部颁布的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,规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,加强和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,对学院固定资产实行动态化、精细化管理,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, 防止资产流失 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,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,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。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,如:学生课桌椅、办公家具、学生公寓家具、图书等。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。
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:学院依法占有、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。
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:固定资产的范围、分类和计价;固定资产的配置、增加、使用、养护和调配;固定资产清查盘点;产权登记等。
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:完善管理体制;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;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;合理配置固定资产;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;确保固定资产安全、完整。
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
第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,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,建立财务部门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、资产使用部门三级相互印证、相互牵制的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。
第七条 学院后勤保障处对学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
(一)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;
(二)不断完善“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”,并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;负责学院的年度资产报表、产权登记与年检;
(三)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台账;
(四)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、调剂、处置等手续;
(五)负责组织学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;
(六)会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;
(七)监督、检查固定资产管理、使用和养护情况;
(八)组织培训、考核各处室、各分院固定资产管理员;
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。学院后勤保障处负责管理全院土地、房屋及构筑物、办公家具、装具、教学仪器设备、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等;学院图书馆负责管理全院的图书资料类;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全院交通运输工具、档案、文物及陈列品等;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实训设备、标本模型等;公寓负责管理公寓家具等;餐厅负责餐厅设备设施等。
以上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, 在后勤保障处指导下,负责具体业务管理。其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,制定归口业务管理规范、标准及有关制度;
(二)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加、变动、处置等业务的归口审核工作,打印固定资产增加凭证(入库单)、固定资产登记卡片、变动单和处置单;
(三)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、维护和统计等工作;
(四)检查、指导资产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。
第九条各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、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,并配专职(或兼职)固定资产管理人员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,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;
(二)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加、变动、处置等业务信息录入登记工作;
(三)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,管理、使用、养护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;
(四)参与本部门固定资产可行性论证、招标、采购,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;
(五)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,保存固定资产增加凭证,粘贴固定资产登记卡片;
(六)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;
(七)检查、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;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,协助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置。
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、分类和计价
第十条 学院运用财政补助收入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购置、建设的固定资产,以及通过捐赠、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。
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印发的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、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规定一般分为六类:
(一)房屋及构筑物;
(二)专用设备;
(三)通用设备;
(四)文物和陈列品;
(五)图书、档案;
(六)家具、用具、装具及动植物。
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
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:严格执行法律、法规和有关制度;与各处室、各分院履职需要相适应;科学合理,优化资产结构;勤俭节约,从严控制。
第十三条 严禁超范围、超标准配置使用固定资产。
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
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、建造、改良、受赠、 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。根据实际工作流程,采购部门(或使用部门)将采购的固定资产交由总资产管理员登记入库,生成资产卡片并填写相关使用信息,提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打印出规范的验收单、卡片、条码标签;提交财务部门审核与记帐,完成固定资产增加手续。
第十五条 学院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,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,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。
第六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
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。各使用部门应按照有关制度落实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,做好防火、防潮、防尘、防爆、防锈、防蛀、防盗等工作。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。
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,经常对大型、 精密、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、校验,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,防止障碍事故发生。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、鉴定、修缮,确保使用安全。
第十八条 大型、精密、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其他固定资产,使用部门和技术人员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,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。对使用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,确保使用安全。
第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查和考核制度,对长期闲置、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,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。
第七章 固定资产调配
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调配,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院批准 的调配计划,向有关部门发出调配通知,各相关部门执行。调出、调入部门办理交接手续,并由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填写并打印《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》,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,变更登记资产的使用属性(如使用人、使用单位、存放地点等);如涉及资产单价变动、增加附件还需财务审计处审核完成变动。
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部机构调整等引起部门之间固定资产变动的,应由财务审计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,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,并办理交接手续,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置。
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院或退休,必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。固定资产使用属性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。
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
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、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。处置方式包括调拨、捐赠、有偿转让(含出售、转让)、报废、报损、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。
第二十四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竞争、择优的原则,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。后勤保障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,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,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自行处置学院固定资产。
第二十五条 学院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;
(二)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;
(三)盘亏、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;
(四)闲置资产;
(五)超标准配置的资产;
(六)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;
(七)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;
(八)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,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;
(九)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,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;
(十)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;
(十一)因单位撤销、合并、分立、改制、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;
(十二)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。
第二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:
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,后勤保障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专家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核后,报学院党委审批后;按照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。
第二十七条 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(报废)。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《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》,后勤保障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专家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核,报学院党委审批;处置结果按季度报主管部门备案;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,应当继续使用。
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,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,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。
第九章固定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
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全校固定资产帐面数、实有数、使用状况和损益等情况进行清查、登记,并按有关法规制度对清查结果做出处理。
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、局部清查,定期清查、不定期清查。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,保证帐实相符。局部清查、不定期清查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安排。
第三十一条 学院后勤保障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,并对清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。
第三十二条 学院后勤保障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。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、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。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,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。
第十章附则
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。